寿险假日营销的方式 寿险营销管理

保险公司的营销管理
论保险公司的销售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监管机构 。其中,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保险中介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法人机构,即总公司,均由保监会监管 。保险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即省级分公司、地方分公司、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由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地方保监局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履行国务院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经营 。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 。保监会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设有15个职能机构和35个派出机构 。——保险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 。-关于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 。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全国性自律组织 。是自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2007年12月17日,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号文(保监发[2007]118号)精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成功换届,顺利进行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了专职会长负责制,稳步推进了员工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对保险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水平 。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服务、沟通 。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
加强保险销售管理 。
【寿险假日营销的方式 寿险营销管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合规销售和风险管理的通知[2010]90号各国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代理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 .商业银行应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分操作规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的特征、属性和风险,不得误导客户 。3.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相混淆,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进行简单比较,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2)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3)如实告知客户影像日期、保险责任、电话家访、扣费、退保费等重要事项 。保险产品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实物赠送、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性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感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对于购买投连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和适宜性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金融服务区、金融办事处或营业网点金融柜台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向合适的客户销售合适的产品,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信息 。5.对于通过风险评估表明适合购买投连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 。客户阅读后应亲自抄录以下声明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连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要购买,不得主动进行后续产品宣传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和营销投连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向其出具投保提示,要求客户认真阅读和理解 。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客户正在购买保险产品 。(2)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特别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 。(3)提示客户应由申请人本人复印并签字 。(4)客户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咨询和投诉的渠道 。(5)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保险提示、禁止代客户复印、禁止代客户签字等方面的规定,引导客户如实、正确填写保险单,不得代替客户复印报表、签字 。商业银行应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定制
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 。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 。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保险公司里的销售管理做什么的?
根据你提供的细节,业务员是非你莫属的,只是名字换了,换汤不换药 。先进行面试,通过之后就需要进行培训,通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之后才可以上岗的,考费全国统一为60元 。你还提到业务提成,根据销售情况定自己收入的,而内勤工作人员是没有所谓的提成这一块的 。对于销售相关工作,不管你在哪家保险公司做都基本是一样的,关键就是自己的业绩情况以及团队发展决定自己的出路 。就像大家所认为的那样,保险的确不好做,就是因为不好做所以市场空间就大 。而且现在保险公司真的缺乏相关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偿试一下,因为在保险行业里面说过这么一句话“保险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许经过保险行业的磨练,肯定会有收获的,以后也会在这个社会越来越值钱 。另外,保险业务完全在于自己,关键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态度决定,这跟自己的性格呀,资源呀,都是没有太大关系 。在这里,我知道在保险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保险公司的底薪,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不用说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保险业寿险营销形式改革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机遇,但是威胁与挑战也如期而至 。本文就目前保险市场的营销现状进行了分析与讨论,旨在找出有效策略,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市场的营销管理水平,并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 。关键词:保险市场;现状;发展前景1保险市场营销的基本含义和重要性保险市场营销作为一项营销策略和手段,它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结束,它将目标市场的准客户作为其对象 。保险市场营销作为一项总体性活动,它满足了保险市场各种风险保险需求和欲望,它除了要以推销保险商品获得经济利益以外,还要提升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保险市场营销可分为以下几类:保险市场营销环境的分析、保险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保险市场营销的管理以及保险市场营销目标的选择等 。保险市场营销的基本策略也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保险市场营销始终坚持以客户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价值链;(二)保险公司的商品、服务手段与价值等均为其营销载体;(三)保险市场营销为了取得长远的业绩成效,通常以关系和网络为依托;(四)保险市场营销负责目标市场的分析,它在控制营销过程和实施营销计划的过程中,会不断满足保险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需求 。市场营销是市场经济中较为关键的环节,它能有效连接保险企业和社会需要,对我国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以市场营销为依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保险业处于垄断地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为主要保险对象,针对家庭或者个人的保险较少,保险的方式要么是依托行政干预,要么是强制保险 。最近几年,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营销策略的制定主要以投保客户的需求为依据 。由此可见,传统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大力发展市场营销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第二,市场营销的发展能在无形中促使人们保险意识的形成 。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分布广,经济发展迅速,保险市场蕴含巨大的潜力,但是人们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弱,扩大保险市场的规模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引进市场营销理念,它具备极强的服务性,且营销方式日趋多元化,能推动人们购买力的提升 。现如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主要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占取更为广阔的市场,赢得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就要注重营销方式和内容的创新,不断提升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观念,充分认识到保险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扩大了保险市场需求;第三,市场营销理念的引进能不断优化保险公司的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效率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要掌握战略优势,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就要优化管理模式,以前瞻性的眼光看待市场需求,在险种的选择以及推广上保持严谨态度,同时要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充分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促进保险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2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但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却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 。2.1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成绩显著,对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6年,我国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的赔付为55亿元,而支付财产保险赔款总计为259亿元,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为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2保险市场机制不断趋于完善保险市场不断拓宽和完善准入机制,催生了新的市场主体的诞生 。传统的保险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市场垄断性质的形成,阻碍了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004年,我国不断调整保险业发展策略,逐渐放宽行业准入机制,催生了新的保险公司的兴起,而建筑专业保险公司获批更有着历史性的突破,从根本上打破了保险公司垄断的组织形式和专业化经济 。2.3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初步形成了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新格局目前,保险市场初步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部分保险公司拓宽了营销渠道,不断吸收民营资本和外资,使得股权结构日益优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有些领域还逐步引进和渗透进外国保险公司,它与国内保险公司形成了良性的竞争环境,保险业出现了齐头并进的良好发展态势 。2.4保险业存在的问题最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取得了长远发展,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也衍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缺陷,对于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4.1消费者对保险业缺乏足够的认识,参保意识淡薄 。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整体认识不强,人们未充分认识到保险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保障个人利益的重要作用,主动购买保险的人少之又少,人们对于保险推销也持消极观念 。所以,保险业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点,即使保险员大力推销仍效果甚微 。保险业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着关键作用,要让普通民众充分认识到保险业的重要作用,引导人们主动参保,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4.2保险业费用高,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相较于国外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普遍呈现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特点 。首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够成熟,监管严格,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其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周期较短,保险销售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如何提高服务质量还任重道远,所以在办理保险理赔业务时,参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矛盾激化,难以提供优质服务 。2.4.3保险市场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各行业纷纷加入国际市场的行列,保险业也顺应时代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 。保险市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地位,就要不断拓宽市场 。一方面,要鼓励国内保险公司积极走出去 。同时,要积极引进外国保险公司 。只有不断走向国际市场,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才能使国内保险公司始终保持发展活力,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但是我们也要认清形势,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仍需进一步完善 。2.4.4保险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均呈现出单一结构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均表现为商业性质,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匹配的保险业相对匮乏,主要表现在基础产业方面 。就农业而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但是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不愿意为农业风险进行担保 。2.4.5专业人才较为缺乏,人才结构不尽合理 。目前,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专业保险人才的缺乏 。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长期忽略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院校纷纷开设了市场保险专业,但人才培养模式较为落后,难以满足市场实际需求 。保险销售人员经过简单业务培训后即可上岗,参与保险业务,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有的销售人员为了提升业绩,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了承保质量的提高 。[2]3推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措施及建议保险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渐迎来了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所以我们要全面提升保险业应对发展机遇的能力,同时要深化改革,推动保险业新的发展 。3.1保险市场向秩序化、健康化方向发展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保险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逐渐兴起,同时,保险代理作为新的发展形势也不断趋于完善和合理 。未来,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隐形的潜在主体在不久的将来将转变为现实供给主体 。除此之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市场逐渐呈现出多元竞争的态势 。目前,公司信誉、专业人才以及服务质量等逐渐成为保险市场竞争的主要方面,而且保险市场也不断呈现出秩序化和健康化特征 。[3]3.2专业保险人才的涌入,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险业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保险业一直欠缺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保险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及保险业开始重视专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首先,国内大学纷纷开设保险学科,为保险业输入了大量新鲜血液,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其次,保险公司开始重视实效培训,不断引进和吸收外国先进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根本上提升了保险人员的整体素质 。3.3保险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目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和发展,保险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农业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逐渐从传统商业保险中抽离出来,客观上推动了保险业的专业化发展 。3.4保险体制不断创新我国保险业要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适应市场需求,不断创新保险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方式,从营销方式、产品开发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着手,不断创新形式 。这样,我国保险业才能更好的与国际市场接轨,全心全意为参保人服务,不断提升我国保险业的信誉和形象,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4]参考文献[1]向波林;我国保险市场营销的现状及策略选择[J]时代金融;2013(02)[2]贾丽颖;王超;何静;浅谈我国保险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2(09)[3]李俊;论我国保险企业的市场营销现状及营销渠道选择[J]西南财经大学;2013(04)[4]安祥林;浅谈我国保险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研究;2011(12)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寿险营销员基本职责
各公司岗位设置不同,中小型保险机构的营服一般包括营服经理、综合内勤、训练专员(组训),大型保险公司可能会有行政或财务之类的 。账务处理在保险企业可能是预算员之类的,包括预算动支和费用报销等 。营服经理的岗位职责一般包括:1、负责营销服务部年度计划任务、人力目标及各项经营指标的最终达成;2、负责公司各项政策、制度在营销服务部的贯彻落实;3、负责营销服务部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负责营销服务部内、外勤人员的培训、指导及管理;5、负责营销服务部会议经营管理;6、负责《基本法》的贯彻实施;7、负责各项方案及新产品上市的宣导与推动;8、负责行销辅助品使用的有效宣导;9、负责营销服务部的职场及资产管理;10、负责营销服务部年度预算制定与执行;11、营销服务部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与追踪;12、负责营销服务部绩优荣誉体系的建设与表彰奖励活动推动;13、负责分公司各项政策举措在营销服务部的落实 。综合内勤岗岗位职责一般包括:1、负责业务人员的入离司办理、日常管理、代理人考试报名、佣金查询、佣金及考核调整上报等工作;2、负责营销服务部业务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定期、不定期制作各类经营分析报告,为营销服务部经理决策提供依据;3、负责对保单进行初审,完成保单的传递与分发;4、负责对营销服务部的单证、行销辅助品进行管理;5、负责各类电话回访件、保全、理赔报案、咨询及投诉受理及材料收集;6、负责陪同客户体检,协助完成契约调查、理赔调查等调查工作;7、负责保单回执的回销与清理催收;8、协助营销服务部经理对营销服务部资产进行管理;9、协助营销服务部经理完成营销服务部的预算工作;10、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训练专员岗位职责一般包括:1、协助营销服务部经理追踪业务计划、人力目标及各项业务指标的达成;2、负责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宣导、追踪及反馈;3、负责营销服务部各项会议、培训的组织、实施、追踪、效果评估及反馈;4、负责对上级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推动及效果反馈;5、负责对各项竞赛方案进行追踪;6、负责新上品上市的宣导、培训及推动;7、负责对团队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向营销服务部经理汇报;8、负责营销服务部职场布置;9、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险公司特别是基础营业单位的工作通常项目很杂,比较辛苦,需要比较细心,能耐得住寂寞且能持之以恒的人来做,工作劳度比较大,相对适合男孩子 。去之前最好把对象找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 。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 。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 。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 。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保险 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